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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告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民
被告
明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嬌曄
被告
New Technology Oversea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羅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3,821,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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