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吳崇道
- 當事人新德貿食品有限公司、與被告真味上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45號 原 告 新德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原告與被告真味上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7,3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