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陳卿和
- 當事人張卉蓁即奕誠工程行、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張卉蓁即奕誠工程行 被 告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3,072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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