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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告
張卉蓁即奕誠工程行
被告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3,072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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