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高英賓
- 法定代理人邱怡仁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鍠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施鍠瑋 上列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懋華育樂事業有限公司(更名前:懋華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敬堂、陳敦仁、陳文苓、陳敦燿、陳湞臻即陳月鳳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1,575,173元,應繳裁判費1,751,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50,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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