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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告
鉅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峻源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萬843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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