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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告
陸達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博翔即楊博翔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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