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5號
- 原告
- 建台門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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