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2號
- 原告
-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彥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展營造有限公司等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0,6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