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45號
- 原告
-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貞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0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0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