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68號
- 原告
- 比美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晨聿
- 被告
- 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宣勇
- 被告
- 貴築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哲
- 被告
- 晶丞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登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63,7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