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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顏世傑

  • 當事人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楊昇龍李志峯源記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原   告 楊昇龍 被   告 李志峯 被   告 源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396,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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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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