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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蔡建興

  • 當事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川興業有限公司、陳美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8,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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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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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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