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36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甡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2,056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