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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佳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秋雄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鑫鑫製冰行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不服

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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