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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何彥宏、邱炎武

  • 原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展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林文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78號原   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彥宏 被   告 永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炎武 被   告 林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7,32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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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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