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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46號

原告
莊榮兆
被告
李慶義

      吳重政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4日以100年度補字第80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確定。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此項聲請,業經本院於100年6月28 日以100年度救字第82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原告雖就該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抗字第353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確定,此有該抗告案卷足憑。則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自非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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