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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林學晴
  • 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 當事人
    王進傑鄭永朋大邦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65號 原   告 王進傑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被   告 鄭永朋 被   告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訴訟代理人 蔡正德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6月27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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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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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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