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王永春
- 當事人李志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志峯 源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楊昇龍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47,01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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