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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王永春

  • 當事人
    李志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志峯 源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楊昇龍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47,01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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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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