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96號
- 原告
-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喜濶
- 送達代收人
- 李漢明
- 被告
- 捷盟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0年度司促字第153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100年7月5日以100年度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9,106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