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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60號

原告
群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源清
被告
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358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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