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45號
- 原告
- 林泳鰡
- 訴訟代理人
- 胡達仁律師
- 被告
- 張慶輝
- 被告
- 立盟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沈玉蘭
- 被告
- 升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宗湶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1,3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