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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黃炫中
  • 法定代理人
    沈玉蘭、林宗湶

  • 原告
    林泳鰡
  • 被告
    張慶輝立盟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升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45號原   告 林泳鰡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張慶輝 被   告 立盟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沈玉蘭 被   告 升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宗湶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1,3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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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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