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09號
- 原告
- 薩摩亞國利盈鞋業有限公司(LET-IN FOOTWEARCO.,LTD)
- 法定代理人
- 呂廖月豊
- 訴訟代理人
- 賈俊益律師
- 被告
- 紅森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榮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55,4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90,625元(
按原起訴標的金額為美金190,031元,以起訴日期即民國100年9
月14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30.472
元計算,折合新臺幣5,790,6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58,4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55,45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