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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6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告
甲東洋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晨五
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律師
被告
國立台灣美術館
法定代理人
黃才郎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 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森

上列原告甲東洋土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國立台灣美術館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以另案即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乃於100年4月14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已終結及確定在案,並有該事件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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