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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09號

原告
陳基仁
被告
凱炫包裝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圳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3 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逕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送達對造:

(一)本件係基於侵權行為而為請求,但起訴狀所附之合約書係原告與被告劉圳清所簽立,而卷附被告凱炫包裝機械有限公司提出之買賣契約書及依證人洪文進到庭之證述,可知本應交付給原告之3 台機器,係被告凱炫包裝機械有限公司出售予他人。由於被告劉圳清與凱炫包裝機械有限公司係屬不同主體,故就原告本件主張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新臺幣375 萬元,原告請求被告凱炫包裝機械有限公司與劉圳清應「共同」負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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