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73號
- 上訴人
- 陳蔡秋娥
- 送達代收人
- 張郁萍
- 被上訴人
- 賴得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