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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林學晴
  • 法定代理人
    曾惠治

  • 原告
    白麗萍
  • 被告
    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84號 原   告 白麗萍 被   告 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治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原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1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住所轄區之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2項規定,該裁定已於100年10月21日對原告發生送 達之效力。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該等裁判費用之繳納,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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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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