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01號

上訴人
正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政
被上訴人
義昇軸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輝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1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