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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8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83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張達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宜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8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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