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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林慶郎

  • 原告
    林泳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8號原   告 林泳鰡 訴訟代理人 劉俊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慶輝、升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宗湶、立盟營造有限公司、沈玉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6,3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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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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