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6號
- 上訴人
- 祥睿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仲琛
- 被上訴人
- 蘇淑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0年度訴字第302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經上訴人對本院10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05,105元(參閱本院100年度訴
字第3026號補費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