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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2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6號

上訴人
祥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仲琛
被上訴人
蘇淑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0年度訴字第302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經上訴人對本院10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05,105元(參閱本院100年度訴

字第3026號補費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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