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莊嘉蕙
- 法定代理人黃裕大
- 原告呂懿容
- 被告永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4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懿容 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永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7,400 元(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57號11樓之7 及之8 房屋課稅及免稅現值),應徵上訴裁判費29,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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