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81號
- 原告
- 冠月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杏林
- 訴訟代理人
- 朱逸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原告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起訴後雖據繳納裁判費共新台幣152,800 元,惟查原告復於本院審理中,以民國102 年6 月13日所提「民事辯論意旨(二)狀」擴張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090,705元及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擴張為18,090,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1,280 元,原告僅繳納152,800 元,尚欠1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正102 年6 月13日民事辯論意旨(二)狀繕本已送達對造之送達回證或掛號回執(需可看出被告收受此份書狀繕本之日期),以查明被告於何日收受此一擴張起訴聲明之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