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85號
- 原告
- 劦億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重穎
- 被告
- 德鎮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6,515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 3日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