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18號
- 原告
- 蔡偉曉
- 被告
- 茂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吉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7,03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18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7,03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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