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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告
好香飲食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清木
訴訟代理人
盧基煌
被告
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琳智

人     殷康美絨

      林豐源

      林秀卿

      李明勳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並未約定契約履行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係在被告營業所所在地請款,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被告係私法人,其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被告公司業已於97年12月12日經主管機關解散在案,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公司章程復未約定公司清算人,依法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爰依原告聲請更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如當事人欄所示,附予敘明。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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