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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告
林莉莉
被告
開力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彬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複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所主張各項損害賠償(即關於所主張之修復費用損害、價值減少損失及衍生費用)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書狀繕本自行送達被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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