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7號
- 原告
- 林莉莉
- 被告
- 開力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彬
- 訴訟代理人
- 張右人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豐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所主張各項損害賠償(即關於所主張之修復費用損害、價值減少損失及衍生費用)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書狀繕本自行送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