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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告
萬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堂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被告
林文正

      吳忠和

      蔡月娟即元盛實業社

      黃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第1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等住所地分別在台中市、嘉義市,惟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雲林縣,有原證4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5971號起訴書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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