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克扣斯有限公司SARL KOXX
- 法定代理人
- 多明尼.霍曼斯Do.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薇律師
- 相對人
- 肯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貴寶
- 訴訟代理人
- 張天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主張本院無管轄權及欠缺審判權抗辯,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同法第27條亦設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公司為依據法國法律組織設立之法國公司,設址在法國,係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在我國並無常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代表人辦事處等,且兩造就契約之履行並未約定任何債務履行地,鈞院應以無審判權及無管轄權駁回相對人本件訴訟之聲請。再本件訴訟多數牽連事實均集中在法國,若於我國進行訴訟,在外國法之適用、調查及證明上勢必增加當事人及我國法庭不必要之訴訟負擔,依據不便利法庭原則及訴訟資源有限之情況,應由同樣具有國際管轄權之法國法院審理,最符合當事人及公眾之利益等語。【參見被告民國(下同)100年8月15日民事答辯狀及100年11月8日民事答辯狀(二)】。
三、經查:本件被告公司雖係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在我國並無常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代表人辦事處等(按原告主張之被告公司代表雷歐,實際係受僱於法國政府,並非被告公司之受僱人,已據雷歐於100年10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明確),惟原告於100年3月29日具狀向本院起訴時,原告尚有應交付被告公司之部分貨品存放在本院轄區之台中市龍井區倉庫,嗣因原告租用之台中市龍井區倉庫租約到期,始於100年7月中旬將該貨品移置目前承租坐落彰化縣花壇鄉倉庫各情,亦經本院於100年10月17日會同兩造及第3人雷歐履勘彰化縣花壇鄉倉庫現場屬實,並有原告提出彰化縣花壇鄉倉庫租約1紙可證。是原告既保管應交付被告公司之部分貨品,在客觀上自屬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被告可扣押之財產」,即使該貨品目前所在位置已不在本院轄區,但依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故應認於原告起訴時本院即取得本件訴訟之管轄權甚明。又本院就本件訴訟既有管轄權,亦應有審判權,乃屬當然。從而,被告所為否認本院有管轄權及審判權之抗辯,即為本院所不採,應予駁回。
四、又本件被告係認為本院就本件訴訟欠缺管轄權及審判權,並非聲請「移送管轄」,自不受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不得聲明不服」之拘束,併予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