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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詰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浙江聖光電器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

字第14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12,437,780元(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25,557.

87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期即100年1月3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

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29.227元計算,折合新臺幣12,

437,7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2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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