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詰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浙江聖光電器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
字第14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12,437,780元(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25,557.
87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期即100年1月3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
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29.227元計算,折合新臺幣12,
437,7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2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