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仁愛之家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欣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喜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文豪
- 被告
- 楊招錞
- 被告
- 董美伶
- 被告
- 洪和秀
- 被告
- 陳敦燿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文苓
- 被告
- 必全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佳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及第六項中關於「必全安公司」
記載、第五項中關於「必安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必全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