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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戴博誠
  • 法定代理人
    林秦葦

  • 當事人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原 告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秦葦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複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川興業有限公司、陳美華、蔡大全、昱伸香料有限公司、賴俊傑、金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劉柏宏、協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翁金寬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796元,惟查,原告於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是本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84,54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04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0,796元後,尚欠第一審裁判費25,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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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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