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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上訴人
鋒翊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崔文益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詩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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