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 上訴人
- 鋒翊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崔文益
- 訴訟代理人
- 涂芳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詩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詩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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