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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蔡建興
  • 法定代理人
    陳宥瑜

  • 原告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大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瑜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被   告 王大銘 林銀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9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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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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