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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告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瑜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被告
王大銘
被告
林銀玲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因扣案軸心、鋼管等物品極為龐雜,刑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明細手寫紀錄資料內容繁冗,為求精確認定扣案物現實存在數量及規格,本院認有現場勘驗扣案物之必要。爰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花壇總公司廠房(彰化縣花壇鄉○○村○○路○段502號)勘驗本院99年度易字第3731號刑事案件扣押物品。二造請均按時到場。

三、附表一為本院依卷附刑案扣押物明細手寫紀錄內容比對彙整之結果,原告請於勘驗期日前先行逐筆(即按編號1至673)詳為盤點核對扣案物品名稱、尺寸規格、長度、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是否符合,並製作標籤紙按編號1至673逐項浮貼於對應之實物上,若遇有從缺或多出之物品,請特別紀錄標明並備狀敘明情形。勘驗期日請備妥測量軸心、鋼管物品規格之工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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