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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告
黃孟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英村、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525,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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