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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升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平

上列上訴人升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宇盛環保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89,7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6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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