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林文傑
- 上訴人
- 林琴
- 上訴人
- 林文賢
- 上訴人
- 林文進
- 上訴人
- 洪秋足(即林文聰之遺產管理人)
-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林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俊宜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29,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