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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建明

章樹權

邱鎮芳

林泰源

莊吉智

賴仁偉

張炳南

初善憶

莊千慧

林雅慧

張敏惠

李蕙君

蘇偉銘

陳彥呈

杜文勝

董俊懷

呂秋慧

苗培銘

李尚榮

許宏肇

邱山水

杜政隍

許慈燕

林淞泓

簡純渝

池昌卿

陳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8萬5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6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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