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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請人
德商萊默爾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螢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葆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9年12月10日│189,000元 │AW0000000 │ ││ │司 馮玉一 │權分行 │ │ │ │ │├──┼─────────┼─────────┼──────┼──────┼──────┼──┤│002 │坤裕精機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99年12月7日 │466,700元 │AV0000000 │ ││ │司 潘坤宗 │台中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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