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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徐鉛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9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吉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台中縣霧峰鄉農會信│99年12月31日│18,360元 │AA0000000 │ ││ │司 許惠玲 │用部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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